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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浏览次数: 3060   信息来源: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 2022-01-0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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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202112月31日之前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2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1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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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202112月31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在2022年上半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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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也是市场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

早报早省事,报完省心一整年!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安徽省企业年报技术咨询电话: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0551-64675064、0551-64675090

安徽省统计局 0551-6287369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51-62653476

合肥海关 0551-6354902612360

安徽省商务厅 0551-63540113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0551-63540180 

外汇局安徽省分局 0551-63691146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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