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4188/202006-00123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太和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名称: | 关于印发《太和县2020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民政局 | 有效性: | / |
生成日期: | 2020-06-23 17: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17:28 |
民社养字〔2020〕55号
关于印发《太和县2020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财政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太和县2020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民政局
2020年6月8日
太和县2020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解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费用负担,提高其生存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范围未脱贫的老年人。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发放对象。具有太和县户籍的80周岁(城关镇对象扩大为70周岁)以上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对象。同时符合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对象条件的,只能申请一类,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
第四条 发放标准。城区(城关镇)每人每月100元服务券;非城区对象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 发放方式。城区(城关镇)对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非城区对象暂时通过银行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关镇以外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的乡镇,经申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贴,实行“个人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由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也可由村(社区)委员会代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证,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各级审核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从本级预算和福彩公益金中足额安排落实。
第八条 资金管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九条 各乡镇于每年9月底前,将次年本乡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年度预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10月底前汇总全县申报人数向县财政局报送,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下年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经费。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等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如果连续3个月联系不到的,将停发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完成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不断完善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县民政局、财政局对所有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每年组织人员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人要及时停发养老服务补贴。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8669312,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从事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二)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养老服务补贴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年度预报表
附件1
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 ||||||||
老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月 | 近期二寸 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现居住地址 | ||||||||
五保、低保或贫困户待遇 时间 | 年 月 日 | 五保、低保、贫困户证件号号 | ||||||
个人申请理由 | ||||||||
申请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所在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乡镇审核意见 | (盖章)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
(盖章) | ||||||||
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备注: 1.申请人应在背面粘贴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贫困户证复印件。 | ||||||||
2.此表作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的依据,在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存档。 |
附件2
太和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年度预报表
民政所:(盖章) 财政所: (盖章)
姓名 | 性别 | 居住地址 | 类别(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五保贫困户、低保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银行账号(非城区对象提供) | 补贴对象 电 话 | 身份证号 |
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财政局
为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印发2020年市民政系统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民务字〔2020〕5号)和《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太政办〔2018〕1号)的要求,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通过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风尚的形成。
二、实施原则
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具有太和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城乡高龄老人。
2.发放标准。年满 8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费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子女、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太和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一式二份。同时,在审批表背面粘贴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2张。相关表格可在太和县民政局网站下载。委托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并提供证明、公示照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填写《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2)加盖公章,一并报县民政局。(同时上报电子版汇总表)。
(三)审批。县民政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乡镇和村(社区)委员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公示。村(社区)委员会、乡镇在名单审核后汇总上报前,需分别将审核名单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 7 天,对名单有疑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从本级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二)资金管理。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高龄津贴按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造册,打卡发放至高龄老人银行账户,打卡应注明“高龄津贴”字样。
六、监督措施
1.县民政局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等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如果连续3个月联系不到的,将停发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3.享受补贴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完成补贴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4.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太和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不断完善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5.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县民政局、财政局对所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每年组织人员核查一次。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8669312,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享受高龄津贴和从事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享受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二)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的;(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的。
附件:1.太和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
附件1
太和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 |||||
籍贯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申请津贴类别 | 80—99周岁津贴 | ||||||
每月津贴标准 | 银行卡号 | |||||||
居住地址 | ||||||||
委托人姓名 | 委托人身份证号 | |||||||
委托人联系电话 | 委托人与老人的关系 | |||||||
申请原因 | 本人现年 周岁,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现提出申领高龄津贴。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意见 | 经核实符合申请高龄津贴条件,拟予办理。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情况实属同意申请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同意从 年 月 日起领取高龄津贴,每月发放高龄津贴金额 元/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各一份。 2、申报表背面粘贴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3、百岁老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4、申请津贴类别分为:80—99周岁津贴,每月津贴标准20元/人;百岁津贴,每月津贴标准200元/人。 |
附件2 | |||||||||||
太和县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 | |||||||||||
序号 | 乡镇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住址 | 补贴类别(:80—99周岁津贴、百岁津贴) | 补贴标准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抄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太和县民政局 202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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