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3174188/202110-0009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太和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名称: 关于印发2021年太和县民政系统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社养字〔2021〕9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民政局 有效性: 1
生成日期: 2021-10-28 16:21 发布日期: 2021-10-28 16:21

关于印发2021年太和县民政系统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8 16:21 来源:太和县民政局 浏览:3980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2021年太和县民政系统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民政所、财政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2021年《太和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太和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太和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太和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太和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太和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2021年1020

 

太和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20〕11号)、《阜阳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阜政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鼓励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完成不少于200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会同财政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民政会同财政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助标准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20〕11号)文件精神确定。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3.实施程序。民政会同财政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民政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民政会同财政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及以上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及以上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20〕11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程序。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地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级财政资金,督促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太和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阜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改革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改革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太和县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7月份开始执行672元每人每月(年人均8064。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各乡镇民政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太和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阜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社救字〔2017〕30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级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1年底,各乡镇、开发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在乡镇、开发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太和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20〕11号)、《阜阳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阜政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除,供养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民政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民政对县民政报送的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六、公示公开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民政部门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太和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和民政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民政系统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务字2021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部门儿童福利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县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集体账户,县级民政部门再拨付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和邮储银行。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邮政储蓄银行通过打卡方式发放至儿童申请时所提供的账号。

六、资金保障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民政部门要适时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并做好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一次,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民政局将督促和指导乡镇民政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方案由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阜阳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制

 

附件1

阜阳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名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儿童现住址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起领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个人承诺情况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审核)

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经复(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审核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太和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太和县民政局    太和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范围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四、资金保障

年初,县民政、财政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小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结合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参照省市的做法,建立县级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积极发挥领导小组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有效减少“强行讨要” “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不足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要严格按照落户工作要求,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的合法权益。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强化返乡人员政策帮扶,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与扶贫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及时将受助人员情况报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有效建立易流浪人员回访机制,将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加大回访频率,为其回归稳固创造条件。同时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镇两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服务供给。

(四)强化责任追究。依据《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19〕11号)规定的追责情形,对各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不履行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相互推诿,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