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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4188/202204-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太和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阜阳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的通知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1
生成日期: 2022-04-21 17:58 发布日期: 2022-04-21 17:58

关于印发《阜阳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17:58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1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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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办发20212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县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救助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0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通过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对在遭遇意外事件致伤致残致死或因其他突发特殊情形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给予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救助对象为个人的可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临时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必需支出增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及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视近一年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

2.对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中职教育期间的对象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费用的按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

3.因急难情形导致重伤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的基础上再比照支出型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复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 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没有争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核确认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对象实施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十九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有条件的县可适当提高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操作规程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民社救字〔2017〕3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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