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县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由中央、省、市、县(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种植业保险保费:小麦和玉米为,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大豆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
第四条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由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六条 应根据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下年度预算计划。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报市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缴入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进账单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局对拨付经办机构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县财政将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县财政除追回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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