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环办〔2019〕45号
关于设定太和县部分环境敏感性
产业准入条件的通告
《太和县部分环境敏感性产业准入条件》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通告,请遵照执行。
附:《太和县部分环境敏感性产业准入条件》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
太和县部分环境敏感性产业准入条件
一、废塑料加工企业准入条件
功能定位
鼓励建设为太和县主导产业配套的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以处理太和县区域内产生的废旧塑料为主要目的;限制以太和县区域外产生的废旧塑料为主要原料的新建、改扩建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
编制依据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81号)。
1.3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1)以废铅酸蓄电池企业所产生的废塑料为原料的新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必须入驻太和经济开发区绿色新能源基地(肖口镇)。
(2)以其他来源途径的废塑料为原料的新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必须入驻工业集聚区,且与集聚区产业规划和区域环评规划相一致;未编制产业规划和区域环评规划的,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出具同意接纳或入驻证明(说明)材料。
(3)现有已经批复建设的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鼓励搬迁入园和技术改造升级;未达到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的已建企业,应搬迁入园。
(4)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同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1.4企业类型
鼓励废塑料加工项目采用生产塑料制品一体化工艺;限制仅具备破碎、清洗、分选等前段工艺的新、改、扩建项目。
1.5 企业经营规模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1.6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要求
按照《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规定清洁生产要求执行。
1.7工艺与装备要求
按照《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规定的工艺设备相关要求执行。
1.8 环境保护要求
新、改、扩建废塑料加工项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规要求。
1.9 防火安全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塑料加工项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
1.10安全生产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塑料加工项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法规要求。
二、废油收储企业准入条件
2.1功能性定位
以集中回收太和县境内的4S店及汽车维修点产生的废油为主要目的。
2.2编制依据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3生产企业设立和布局要求
(1)新建、改扩建废油收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2)新建的废油收储项目必须入工业聚集区,用地现状必须为工业用地且经营者具有土地使用权,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出具同意接纳或入驻证明(说明)材料。
2.4 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1)仅限于收储,不得从事废油处置。
(2)按照太和县汽车保有量以及现有4S店的数量,太和县境内废油集中收储企业不应超过两家。
2.5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要求
按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执行。
2.6工艺与装备要求
按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执行。
2.7 环境保护要求
(1)新建、改扩建废油收储项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规要求。
(2)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收储企业设置专用的存储场地和存储容器,废油存储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废油收储企业必须与下游企业签订规范的处置或相关购销协议,明确废油去向。
2.8 防火安全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油收储项目应严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各项消防法规规定。
2.9安全生产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油收储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安全法规要求。
三、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准入条件
3.1功能性定位
新建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功能定位为消纳太和县境内产生的废旧轮胎;限制以外来废旧轮胎为主要原料的新建项目。
3.2编制依据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3.3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要求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2)新建项目必须入驻工业集聚区,且符合该集聚区产业规划和区域环评规划;未编制产业规划和区域环评规划的,工业集聚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出具同意接纳或入驻证明(说明)材料。
3.4企业类型
禁止引入含有染色、炼油、炼胶等生产工艺的建设项目;仅允许含有切割、打磨、制粉、造粒等物理方法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
3.5生产经营规模
(1)依据《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2)按照太和县汽车保有量情况,太和县境内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数量不应超过三家。
3.6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按照《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执行。
3.7 设备与工艺
按照《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执行。
3.8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规要求。
3.9 防火安全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应严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各项消防法规规定。
3.10安全生产要求
新建、改扩建废旧轮胎回收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安全法规要求。
四、建筑材料破碎再生、碎石制砂场企业准入条件
4.1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1)新建废建筑材料破碎再生利用、碎石制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项目。
(2)新建废建筑材料破碎再生利用、碎石制砂项目选址应优先依托现有窑厂(含废弃窑厂且土地性质为工矿用地)、混凝土搅拌站、沥青站等企业。
(3)新建企业选址宜临近县级以上主干道路,便于交通运输。
(4)现有窑厂(含废弃窑厂且土地性质为工矿用地)内仅允许建设破碎生产工艺的项目,含制砂工艺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依托混凝土搅拌站。
4.2 生产经营规模
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单个项目年消纳废建筑材料能力不小于30万吨。
4.3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执行。
4.4工艺与装备
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执行;同时要落实《阜阳市石料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阜环委〔2019〕5号)要求,加工设备采用封闭、内部雾化等降尘措施,生产车间要实施封闭负压收尘,原料和产品车间要实施封闭、喷淋降尘等,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
4.5环境保护
现有窑厂(含废弃窑厂且土地性质为工矿用地)、混凝土搅拌站、沥青站等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手续。新建的废建筑材料破碎再生利用、碎石洗砂项目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4.6 防火安全要求
新建、改扩建应严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各项消防法规规定。
4.7安全生产要求
新建、改扩建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安全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