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抓好全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2019年6月16日 我办印发了《关于转发阜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太环委办[2019]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实施分类整治。但大部分乡镇未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查整治进度,导致我县“散乱污”企业底数不清、整治情况不明,不能如实反映我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也为进一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带来了困难。
按照县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2019年6月份以来“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改进度表》(附件1),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11日前报送我办(邮箱th3664@163.com)。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同时报送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照《“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对辖区内现有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填写《“散乱污”企业再排查情况信息表》(附件3),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14日前报送我办(邮箱th3664@163.com)。未报送《“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信息表》的,视为零报。
3.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员的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建立逐级排查签字上报机制,确保梳理排查彻底、清理整治到位,杜绝虚报漏报、弄虚作假。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源头治理,开展延伸打击,深挖行业背后的涉黑涉恶、包庇纵容和“保护伞”线索,彻底追根溯源,综合治理。
附:1. 《“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改进度表》
2. 《“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
3. 《“散乱污”企业再排查情况信息表》
太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附件1
“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改进度表
序号 乡镇(开发区) 村(社区) 企业名称 整改类型
(取缔关闭/整顿规范) 整改措施 完成情况
(是/否) 备注
附件2 “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3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散乱污”企业的认定,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2.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3.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的;
(2)废旧塑料加工:有清洗工序但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或有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3)废旧轮胎加工:有熔化工艺的;
(4)碎石(煤矸石)厂(洗沙厂):原辅料露天破碎的;
(5)搅拌站:原辅料露天堆放且露天搅拌生产的;
(6)木材加工:有粉碎工艺但无除尘设施的;
(7)胶合板(家具制造)厂: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有燃煤小锅炉的;
(8)石材切割加工厂:露天作业或室内无除尘设施的;
(9)汽车维修厂:露天抛光、打磨的或有喷漆工艺不在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密闭房间的;
(10)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的;
(11)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的;
(12)大盘香生产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