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1 | 县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 |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条(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 |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3 | 畅通工程村级公路网络化工程 |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省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道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 县乡公路管理所 |
4 | 危桥加固改造工程 |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以及我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意见。 | 县乡公路管理所 |
5 | 县乡路升级改造工程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 县乡公路管理所 |
6 |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养护第二十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 县乡公路管理所 (市级对应事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
7 | 生命防护安保工程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县乡公路管理所 |
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查询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市级对应事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
9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10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1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补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12 | 城市公共汽车出行服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 县公交公司 |
13 | 公共汽车线网优化服务 | 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势,提高运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着力优化线网布局,构建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市公交客运网络,形成与城市拓展、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新格局,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让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更高效。 | 县公交公司 |
14 | 免费乘车人群公共汽车出行服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 (四)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五)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 县公交公司 |
15 |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安监股(应急办) |
16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17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定》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18 | 春运期间公路通行信息发布 | 《阜阳市2016年春运工作方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19 | “接你回家”车辆的调度 | 《阜阳市2016年接你回家工作方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0 |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九项第一条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1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2 | 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运〔2013〕78号)第二条:1、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 ,逐级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补助对象的经营资质及填报车辆的真实情况。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上报燃油消耗量和车辆数据前,应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3 | 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4 | 客运车辆报废手续办理服务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二条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5 | 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信息发布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6 | 公交站牌设置服务 | 服务群众需要 | 县公交分公司 |
27 | 儿童票办理服务 |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二节 计价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 县汽车站(客运中心站) |
28 | 客运班次查询服务 | 服务群众需要。为出行旅客提供免费班车、班次、客票查询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 县汽车站(客运中心站) |
29 | 公交优惠卡办理 | 服务群众需要 | 县公交公司 |
30 | 公交包车服务 | 服务群众需要 | 县公交公司 |
31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公布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 年第 9 号)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备注:宣传咨询、信息公开、信访办理、突发应急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作为共性服务事项,不列入单位公共服务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