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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太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太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10:05 浏览次数:7584 字体:[ ]

太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县加强2020-2021年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区域: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全覆盖。不在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重点管控乡镇政府驻地和宗教祭祀场所的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三、倡导在全县范围内不烧大盘香,严禁沿街兜售和出店销售大盘香,严禁在门前店外焚烧大盘香。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