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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005-00691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标题: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 文号: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0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5-20 16:35 浏览次数:6854 字体:[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林业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惠农政策,助力williamhill中国 ,服务乡村振兴,制定《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

打卡发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财政惠农政策,进一步提高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质量,根据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惠农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农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录入审核、银行支付及时、农户查询方便、财政监管高效”的原则,通过“指标统一下、资金一账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统一”方式,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户的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的通如》(财农村[2011]1105)规定,扶贫办、发改委、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农委、卫计委、林业、残联等县级主管部门,是惠农补贴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及所属站所具体负责本职能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制定、宣传、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补贴对象摸底统计、造册、审核、审批,及时编制和完善补贴花名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将公示后材料反馈给财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审核审批后的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发放信息,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定期对补贴清册进行核查更新;开展惠农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惠农补贴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农村财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村局)具体承担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日常工作,签订委托代发协议;负责惠农补贴资金财务核算及报表管理,及时做好数据汇总、网上审核和数据交换(上传)工作;负责组织惠农补贴系统业务和网络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相关股室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发放工作。

第六条  县级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惠农一将补贴资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有关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统金打入农户“一卡通”银行卡折,准确打印补贴项目“简称”;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数据清单;及时将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折的农户,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为农户补办或更换卡折。

第七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扶贫办、发改委、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农委、卫计委、林业、残联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按照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村级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评议、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相关基础性工作。村级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对上报的各项资料负责。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组织协调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的日常工作;负责维护农户基础信息和数据库工作;配合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发放清册;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公告、信息查询以及档案归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惠农补贴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惠农补贴资金,以省财政核定下达分配数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为依据。补贴政策和资金数额已确定的惠农补贴资金,省财政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补贴项目时限将全年的预算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在上级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数额明确前提下,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确定分配方案,经批准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

第十一条  县农村局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收支管理账簿,按惠农补贴资金项目类别分乡镇设置明细账,及时准确地编制各类报表,反映本地各乡镇各项惠农补贴资金收入和发放情况。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充分运用“安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户基础信息和补贴发放信息,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各类惠农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相关职能站所依据惠农补贴政策和县乡分配方案,在调查核实村级上报补贴对象的基础上,按县级财政统一设置的格式,运用“一卡通”系统,编制录入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含电子档),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政策的,乡镇相关职能站所要重新调查核实和编制调整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乡镇政府要利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和互联网现代化信息载体,张榜公示审核后的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填制审核审批汇总表,经相关职能站所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汇总表、发放花名册、乡镇和站所公示证明材料,由相关职能站所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档进行审核,形成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乡镇汇总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后转交县农村局。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审批系统上传的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系统汇集各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将电子档和县乡发放汇总表随同拨款凭证一并交县级代发金能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七条  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当期惠农补贴资金和发放清册后,补贴资金在5个工作日,统一打入农户“一卡通”卡折上,并在县农村局转交的付款凭证和所附的县乡发放汇总表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附打卡回执表),一并退回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根据县财政局传递的打卡发放信息,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电视、手机信息发布平台等网络媒体或乡镇村组公示栏等,及时发布当期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公告并做好有关账务工作。

第五章 信息与账务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在每期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反馈5日内,及时核对和调整实际打卡发放数据并向省厅数据平台交换;要按规定在每月后5日内使用“一卡通”系统月报表功能,形成当月的《惠农补贴资金月报表》向省数据平台交换。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在月末和年终与县级代发金融机构做好对账工作,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  县乡财政要引导和协助农民群众利用乡镇服务大厅查询系统、“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查询系统”和“安徽政”微信公众号,查询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户“一卡通”卡折管理,大力宣传惠农补贴政策,共同把好补贴资金提取关。

本人提取惠农补贴资金,必须携带“一卡通”卡折以及本人身份证,方可取款,防止错发、冒领以及抵扣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年老体弱、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领补贴资金的,代发金融机构可以凭受益农户提供的书面委托凭证、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财政所(分局)的证明,以及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惠农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年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对年度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监管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惠农补贴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络平台,及时受理农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和包村干部就近就地监管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本规程由省财政厅和各相关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