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太和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顺利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拨付或配套的用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三大革命”“三大行动”、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的专项财政资金或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立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储备;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与审核;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纪检监察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投放在“补短板”上,坚持因地制宜,选择性建设;不准重复建设,多头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不准打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程。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持续推进农村“三大革命”“三大行动”,补齐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必须实施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操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申报批准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对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容的,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实行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管理和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工作组,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要实地核查项目计划执行完成情况、实施台账资料等。
第十三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经常进行督查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业务或监管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问题或绩效评价较差的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专项资金,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公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纪检、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