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1.预算管理原则 2.节约使用原则 3.按需采购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
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等。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手提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3.电器设备:空调机、电视机、视频会议设备等。
4.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1.对各科室的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政府采购范围目录以外办公资产的采购。
2.建立资产使用台账,对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3.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4、对需维修、处置的固定资产提交处理意见。
(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账务核算部门。
1.组织制定年度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
2.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采购是否在预算内,采购过程中资金运用是否合理。
4.会同办公室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
(三)纪检监察室:对固定资产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使用部门和个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过办公室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置、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接受捐赠、抵债、无偿调入等。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入库、领用手续。凡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经办人负责办理正常财务报销手续后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一) 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保管
固定资产在领取使用时,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办公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手续办理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六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 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 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并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