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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111-0049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标题: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卫健委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1-03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03 17:28 浏览次数:19541 字体:[ ]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公开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25005005

(一)法规法律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九:“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公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无子女,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审核级审核县级审核公开公示

(五)咨询投诉渠道

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25005006

(一)法规法律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3张;

3.有离婚、再婚、收养、送养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满50周岁的夫妇。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公开公示镇级初审公开公示县级确认公开公示

(五)咨询投诉渠道

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25005007

(一)法规法律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3张;

3.有离婚、再婚、收养、送养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或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县级确认公开公示

(五)咨询投诉渠道

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