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和县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5日
太和县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以城市体检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及阜阳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全面强化“两个坚持”、全面实现“两个更大”,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共同富裕,深入推进“四化同步”,突出抓好“两化一推”,凝心聚力、勇担使命,立足奋力建设现代化美好太和发展目标,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和国土空间规划,将城市更新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等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加快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完善、产业更多元、品质更优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条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北环路、东至昌泰路、南至太阜界线、西至乐昌路-万福沟,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60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城市更新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治理“城市病”等突出问题,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促进城市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共享共赢。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尊重人民意愿,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着力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推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注重完善生活功能、产业功能、生态功能、人文功能和安全功能,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城市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更新目标,合理制定更新方案,通过对城区内功能偏离需求、利用效率低下、环境品质不高的存量片区进行挖潜提效,提升功能品质,释放发展活力,通过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加强整治修缮、适度再开发等多种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县级相关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作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要求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 城市更新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直接授权等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业主。县属企业应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
第三章 城市体检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体检工作报告,谋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确定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指标体系,规范指导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太和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确定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内容。
第十一条 《太和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十二条 县政府按照《太和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发现问题,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评估工作。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我县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城市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太和县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在更新片区的基础上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县政府以城市更新评估情况为基础,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并经审核后,报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和城市建设理念,以城市体检工作报告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前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实施方案,需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县政府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审查后,报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统筹平衡和分类管控。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涉及由政府组织搬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完成拆迁补偿,形成“净地”后,可采取带方案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结合城市更新方式制定分类地价评估政策、标准及土地使用年限。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改变原规划条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采取“双评估”补差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土地资源平衡库,专项用于平衡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和资金平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整治等各项城市更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空间形态和功能提升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九条 统筹安排城市更新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工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城市发展确需支持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和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太和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为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以城市体检引领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结合《太和县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成立太和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建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朱启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武 峰 副县长
肖志强 县政协副主席、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 芳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
成 员:杨全坤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 飞 城关镇镇长
苗玉勇 县住建局局长
张小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翟 峰 县城管局局长
张 科 县财政局局长
王近民 县税务局局长
付金夫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琪琛 县发改委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