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将《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7日
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是指依据各市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地“田长制”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年初对各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后,确定省级补偿激励对象名额分配计划。受补偿激励的乡(镇)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推荐。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分配名额,逐级履行公示程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推荐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名单。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拟确定的省级补偿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并公布。
第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从省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省自然资源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对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问效;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得推荐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落实省级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耕地保护不力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约谈或问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不予补偿激励:
(一)“田长制”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开展日常检查巡查的;
(二)存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补充耕地项目依规管护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满后未按要求督促复垦到位的;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新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六)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七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及保护;
(二)为保护耕地进行的土地平整、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的配套设施;
(三)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四)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受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乡(镇)要制定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在每年各市报送推荐省级补偿激励对象名单时一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超出使用范围的,取消项目所在乡(镇)两年受补偿激励资格。受补偿激励的乡(镇)要将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列入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拨付到受补偿激励的乡(镇)所在县(市、区),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及时拨付到受补偿激励的乡(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预算时,按预算绩效管理程序编报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指标,并指导具体项目编制绩效目标表(见附件),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可根据绩效管理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加强监控和评价结果审核与应用,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补偿激励政策或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推进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氛围,推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