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和县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太和县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县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科协“综合改革方案”规定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补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补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科普沙龙、报告会、培训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线上科普、志愿活动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县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用于有关单位开展科普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
(三)科普教育。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电子显示屏等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益民服务站,科普示范乡镇、示范农技协、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城镇劳动者、社区居民)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四)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五)太和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科协)开展的有关活动。
(六)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
(三)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申请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
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申请对象包括: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和承担社会科普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与机构。
(二)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农函大辅导站、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三)其他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和组织。
第七条 科普经费补助标准
一般项目(指总投资2-5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0.5-1.5万元,重点项目(指总投资6-10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万元,较大项目(指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科普经费补助申请的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要填写《太和县科普活动项目补助申请书》,向县科协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申报单位的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后达到的水平、社会效益、科普效果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县科协。
(二)材料受理:科普活动项目补助申请受理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份以前,分批审批。
(三)项目验收审核:
1.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上交项目总结报告;对补助经费项目,由县科协组织验收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科协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有关经费项目补助以县科协文件形式下达核拨。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县科协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县科协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分年度的项目还应在当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等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科协。
第十一条 对项目的验收,县科协可以到项目实施场地进行现场验收,对一般项目也可以对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书面验收。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科协将视情节轻重,有权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又没有合理原因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资金用于科普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