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3173986/202205-0069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太政办秘  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太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8-8622152
标题: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 文号: 太政办秘〔2022〕13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4-28 发布日期: 2022-05-13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09:30 浏览次数:11763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太和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8


太和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应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2预警

3.3预防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Ⅳ级应急响应

4.3Ⅲ级应急响应

4.4Ⅱ级应急响应

4.5Ⅰ级应急响应

4.6信息发布

4.7应急响应结束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5.2电力保障

5.3信息保障

5.4交通保障

5.5治安保障

5.6物资保障

5.7卫生保障

5.8生活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宣传保障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6.3补偿要求

6.4总结评估

7.附则

7.1预案实施条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防御台风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应对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淮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0)《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2)《安徽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13)《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阜阳市防御台风工作应急预案》;

(15)《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3)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台风防御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和县范围内台风灾害的应急防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防台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驻地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县委县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台风防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安徽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对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3)指导监督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等。

2.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台风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防御台风、救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防台风设施建设、损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防御台风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指导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灾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台风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台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台风影响范围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防台风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防台风期间职责履行情况,并按规定实施奖惩;负责受灾群众的劳动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台风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指地灾后房屋重建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审批,统计核定林业台风灾情。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本系统所属物业的防台风、地下空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加强对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监督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防台风指导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下穿涵洞)、水路及工程设施防台风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督促营运车辆、船舶航行服从防台风安全要求,督促渡口和码头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河道水情监测研判工作,当河道水位接近设防水位时,及时向县防办报告。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防台风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防台风物资储备、调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粮库防台风保安工作;负责保障台风灾区粮油应急供应加强商场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台风防御除涝工作,在县委宣传部领导安排下,协助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台风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灾情和各地防台风动态。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台风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转移安置受台风威胁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前后高空广告牌、路灯等物品安全检查、加固或拆除工作,加强城市易积水区域警示设施的标示,及时发布易涝积水区域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防汛监管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防台风期间供销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本系统内企业防台风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台风情况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台风防御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灾情需要以及上级批复明确的任务要求,

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力量并协调任务部队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等工作和任务。组织预备役部队参加防台风工作和任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担负防台风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物资,做好防台风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防台风抢险、遇险群众救助;协助政府做好防台风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太和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台风的电力供应;落实抗灾用电指标。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台风动态、雨情、水情、灾情及有关乡镇、部门防御台风工作情况;

2)负责召集气象、城管、城建、水利等部门会商台风动态和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御台风工作意见;

3)督促有关乡镇、部门落实省、市防指部署的各项防御台风工作措施,指导各地制订防御台风工作预案。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信息监测与预报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通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1)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动态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做好台风路径、风、雨等实时报告和趋势预报。

2)水利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等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

3)城管部门及时发布城市低洼易积水区域和风险点信息。

4)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指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相关区域的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等工作。

3.1.2信息报告

县防办负责全县防台风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县防办报告防台风防汛信息。

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害事件,事发地的防指、政府应迅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上级防指和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越级上报。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等级。县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重大、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分级为:

级(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级(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级(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级(红色)预警:6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下图为台风预警分级图。

4-1台风预警分级图

3.2.2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负责水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防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

3.3预防

3.3.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指挥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和抢险队伍。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台风防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台风防御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台风防御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台风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保障防台风通信装网和应急通信的畅通。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台风防御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3.3.2事前检查

县防指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自然资源、住建、文旅、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文旅、应急、城管、住建、供电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区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

3.3.3防台风巡查

县防指负责领导全县防台风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重点水利工程和可能影响的区域、工程或设施的巡查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和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

一、巡查工作内容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高空建筑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码头、航道和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监督落实相关水管单位防台风巡查工作;文旅部门要加强各旅游景点、景区等的巡查工作;应急部门要做好危化品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高空易坠物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级别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级到低级分为四级。下表为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预警等级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影响时间

24小时内我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24小时内我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12小时内我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6小时内我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

风力条件

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预警标志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会商

主持人

防办负责人

防指副指挥长

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防指指挥长

应急响应

终止

防指副指挥长

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防指副指挥长

防指指挥长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达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研究决定。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台风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启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2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台风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副总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台风防御情况公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救灾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台风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启动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4.2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台风情况、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长、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做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台风工作督查;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台风情况公告;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救灾抢险,组织强化防台风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台风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Ⅰ级应急响应

4.5.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启动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5.2Ⅰ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政委、指挥长或第一副总指挥长、常务副总指挥长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政委、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长、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做出工作部署;可每天在县主流媒体发布《台风通报》,宣传报道台风情况及救灾抢险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台风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抢险;按权限调度防台风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救灾抢险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4.6信息发布

防台风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

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县级防指审核和发布。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7应急响应结束

当台风影响基本结束,由县防办提出降低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研究决定。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应根据防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群众性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台风救灾工作。

5.2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5.3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台风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台风通信保障工作。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台风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台风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在防台风期间,县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

5.4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应优先保障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防台风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6物资保障

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的原则。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台风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调运及时。

5.7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防台风期间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8生活保障

商务局粮食局负责全县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豆制品等菜篮子商品的供应,组织防台风应急物资及受灾地区物资供应。

5.9资金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将防台风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所需。中央和省、市级财政下拨的防台风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台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5.10宣传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形式,积极开展台风灾害预防、自救与互救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台风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

应急部门要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转移群众,作好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要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防疫队到灾区,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有关部门应及时统计灾情、认真核实数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及时补充防台风消耗物资,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水利部门要检查水毁水利工程,制订修复计划,对可抢修的小型水利工程应立即发动群众组织力量抢修;防汛指挥部组织洪水调查,及时总结雨情、水情、汛情、灾情。

供电、电讯、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修复受损坏的电力、供气、供水、通讯、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

6.3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

6.4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工作,认真组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各乡镇防指应在防台风结束后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县防指。

县防办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

7.附则

7.1预案实施条件

因台风引发的暴雨洪水造成洪涝灾害达到《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条件时,按《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由台风所引发的其他次生灾害,按其他规定或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县防办对每次发生的台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适时修订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办备案。

各乡镇、县防指有关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县防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台风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导向不力,对防御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在线安装], 或下载本PDF文档 [点击下载]。

政策咨询

  •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