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54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财预[2018] 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县(区)2022年公租房保障计划、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和2021年完成情况、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核定的2021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分配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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