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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212-0047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老年  中年  青少年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通告  公告  决定  
标题: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太环罚字〔2022〕5号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日期: 2022-12-12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太环罚字〔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14:09 浏览次数:2369 字体:[ ]

阜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5

 

太和县关集镇胡晓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太和县关集镇**

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3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第三方检测机构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551609152)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29.7mg/m374mg/m355.3mg/m3,其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超标倍数为1.47倍,该检测报告于2022年7月6日送达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局勘查笔录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执法证据(照片)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551609152)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测原始记录1份、太和县关集镇胡晓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113)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我局于20229月8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202214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书面提出了听证申请,后因太和县疫情原因,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延期参加听证会申请,2022年11月18日,疫情缓解后,我局立即组织本案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颗粒物浓度超标系除尘水泵、脱硫塔水泵故障导致数据超标异常,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遇到机器设备故障突发事件,能够积极消除危害,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202214号)送达回证、太和县关集镇胡晓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听证申请《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环听通字〔2022〕3号)、《太和县关集镇胡晓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听证延期申请报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经查,2022年3月20日,我局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线数据蓝色超标报警,提示你单位颗粒物日均值为35mg/m³(超标0.17倍)。2022年3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的书面报告称:因除尘水泵的交流接触器故障,导致粉尘在线数据异常,经你单位自行维修后,于2022年3月21日14时在线数据已恢复正常。你单位有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责任,即使脱硫塔水泵故障,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采取停产措施,经维修正常后方可生产。检测当日,你单位正常生产。因此,你单位所称脱硫塔故障与超标排污不具有关联性。  

你单位2022年3月23日的颗粒物超标违法行为由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测发现,且现场取样符合检测要求和检测技术规范,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原始采样记录和手工监测报告为证。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听证事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29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文峰支行(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