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太环罚字〔2022〕3号
宫**(太和县二郎镇琪红家庭农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41222******
地址:太和县二郎镇*****
你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名为太和县二郎镇琪红家庭农场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晾晒棚内有粪便存在外溢至西侧自然土坑内现象,养殖场西侧存在鸡粪露天堆放未收集现象,现场鸡粪有异味,涉嫌构成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勘查笔录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5份、太和县二郎镇琪红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你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太环罚告字〔202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太环罚告〔2022〕1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78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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