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办发〔2020〕44号文件要求的涉及全县规模造林奖补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现代林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太政秘〔2019〕67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2017年绿化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7〕39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太和县绿化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5〕23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绿化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4〕21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三线三边”造林绿化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秘〔2013〕77号)涉及全县规模造林奖补政策文件。以上文件自2022年11月30日起停止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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