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2号
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
地址:太和县蔡庙镇王腿村庄前汪村
法定代表人:汪**
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8日14时起,阜阳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2022年12月29日10时,阜阳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2023年1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查,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四)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制规定,禁止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性规定,涉嫌构成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因超标排放颗粒物受过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立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汪**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照片提取单3份、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阜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阜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复印件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1〕10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5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575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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