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近期,太和县沙河小学建设项目地块、太和县袁洼安置区项目地块、太和县职教园建设项目地块、中共太和县委党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地块、皖北电子信息工程学校钜阳路校区建设项目地块等5个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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