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