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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 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 5.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技术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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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科技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通过或者不予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备案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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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通过或者不予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备案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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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通过或者不予审批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批备案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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