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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4639/202308-0001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太和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标题: 太和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统计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日期: 2023-08-25
太和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8-25 10:23 浏览次数:825 字体:[ ]
太和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序号权力类型权利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处罚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3.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批。重大案件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行政处罚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3.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批。重大案件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
    3.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批。重大案件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