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经本机关对2023年2月28日前的许可决定进行核查,决定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在承诺的投入时间内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被许可人,依法撤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决定。
请以下被许可人(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太和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的企业名单
序号
被许可人
许可证号
地址
经营范围
车辆总数
许可决定有效
起、止日期
备注
1
太和县恒邦运输有限公司
货341222240846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皮条孙镇陈桥街80号
普通货运
0辆
起2019-12-3止2023-12-2
2
太和县诺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货341222240851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D区(安徽省帝科方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号)
3
安徽衡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货341222241074
太和县税镇镇十里沟村委会村室北侧纬二路南侧
起2022-6-28止2026-6-27
4
阜阳及时雨运输有限公司
货341222241100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细阳路与舒乐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起2022-9-22止202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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