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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309-000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政策咨询机关: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2933031
标题: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太政办〔2023〕8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11 发布日期: 2023-08-29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9 09:10 浏览次数:3179 字体:[ ]

 

太政办〔20238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创业太和行动方案》和《支持技工强县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1日      

 

 

太和县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的通知》要求,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阜阳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药安委统一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由药安委委托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安办)会同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安委委托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县药安委成员单位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等方式进行,对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药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药安办根据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督查检查细则、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实施督查检查。每年12月,药安办会同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20%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

(四)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次年15日前向药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书面考核。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75%

(六)综合评分。药安办对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得分排在前50%(含50%)的为A级,得分排在50%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5.对我在全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药安委审定。

第九条  县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县药安办根据县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材料。县药安委成员单位于次年15日前,按照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药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年度工作报告,连同考核材料报送至县药安办。

(三)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县药安办对成员单位考核材料进行评分。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70%

(四)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县药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县药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日常工作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30%

)综合评分。县药安办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县药安委成员单位年度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单位为A级,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

1.本系统内发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本系统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品安全事故的

4.对我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县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县药安委审定。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  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药安委成员单位。并将结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的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药安办。药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十二  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  本办法由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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