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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题: 【食品价格】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日期: 2023-08-25
【食品价格】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8-25 17:30 浏览次数:1086 字体:[ ]
各食盐经营者:

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的影响,我县出现个别居民抢购食用盐现象。我国有大量的不用海水制成食盐的原盐储备(井盐、岩盐、湖盐)及强大生产能力,不受日本核辐射污水排放影响,不必恐慌。目前,我县食用盐充足,居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各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各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