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太和县五星镇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3174460/202309-00030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五星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农民  
标题: 太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信息来源: 五星镇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9-03 发布日期: 2023-09-03
太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22:05 浏览次数:381 字体:[ ]

太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应急指挥部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5县级政府应急指挥部

2.6应急队伍

2.7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3.4通报制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指挥协调

4.4紧急处置

4.5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通信保障

6.8演习演练

6.9宣教培训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解释部门

7.3实施时间

 

 

太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县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太和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和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阜阳市与相邻市2 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县与相邻县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 个以上乡镇(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不满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引起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充分发挥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应急指挥部

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1.2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预警信息和重要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 向县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6)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和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8)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组织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食品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和处理。

县卫健委:负责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做好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做好酒类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及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工作,对涉及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

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资金落实及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捐赠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捐赠款物不被挪用;组织、指导捐赠。

县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参与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城管局: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委统战部(民宗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真食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县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4 县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负责,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2)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委派食品安全专家和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纪监委等部门参加,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和县纪监委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县公安局、检察院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需要组建食品安全专家技术咨询组,主要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6)综合保障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县委宣传部、县纪监委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5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6 应急队伍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及监测信息报告体系。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3.1.1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构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及信息沟通平台,收集汇总、及时传递、整理分析、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将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3.1.3 建立举报和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3.1.4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获取有可能影响太和县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系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跟踪、早识别、早预警和早处置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时分析其发生的风险、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上报的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要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2.3 预防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应急准备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必要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将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c.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d.接诊和诊断的医疗机构;

e.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a.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c.消费者。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 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3.3.4 报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先使用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3.4通报制度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的同时,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围的其他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乡镇(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响应措施

4.2.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县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对于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市、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并协调实施。

4.5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纪监、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通报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物资储备种类包括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和药品,快速检验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设施,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应急设施。
    6.6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7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8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9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2017年12月2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太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太政办秘〔2017178号)同时废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