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6441636/202309-00003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太和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标题: | 【面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太和县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意见的函及起草说明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太和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
社会公众: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做好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现太和县应急管理局代太和县县委 县政府草拟了《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和《太和县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于9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太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改完善。
单位:太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8-8622152
联系人:谢璐
邮箱:ahthfxb@163.com
一、《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做好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阜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阜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主要内容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安徽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阜阳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太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河流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地区和防洪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1.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副主任、县人武部政委、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武警太和中队中队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出版局)、县卫健委、县城管执法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武部、武警太和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太和分公司、移动太和分公司、联通太和分公司、城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和抗旱灌溉物资储备、调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粮库防汛保粮工作;负责保障水旱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保障应急通信畅通,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做好财产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防汛抗旱期间职责履行情况,并按规定实施奖惩;负责受灾群众的劳动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指导灾后房屋重建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审批;统计核定林业水旱灾情。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负责本系统所属的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宣传,落实节水措施。负责加强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监督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汛防台风指导工作,重点是地下空间的防汛工作;启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受理范围内受灾房屋申请维修资金“绿色通道”;负责对受灾地区危房鉴定的指导工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其他由本部门所管辖范围的项目工地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路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下穿涵洞)、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督促营运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渡口和码头做好防台风和安全度汛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指导协助开展农业抗旱、排涝、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农机具供应、维修等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汛防台风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利用已建监测预警系统及根据上级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信息,开展水情旱情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所辖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加强商场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宣传部领导安排下,协助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县卫健委负责洪涝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本行业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承担太和县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防汛排涝,加强汛前和汛期城区内桥梁、泵站、排水等设施的安全检查;汛前和汛期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招牌、灯箱、路灯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运出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汛期城区垃圾日产日清,公厕化粪池不漫溢;强化汛期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防汛监管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期间供销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本系统内企业防汛防旱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管建项目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汛期基坑、低洼地等高风险部位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发挥县、乡、村三级应急广播的作用,在县委宣传部领导安排下,协助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
经开区负责所辖区域范围职责内的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力量并协调任务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和任务。
武警太和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物资,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太和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按县防办要求及时向用户发布应急、气象、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公用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等情况,并进行统计上报;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完成县防指及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启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及以上响应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入驻县防指集中办公。县防指可提请县委、县政府调整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会商调度、救灾复产、市场保障、医疗卫生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旱相应工作职责。相应分组如下。
2.3.1综合协调组
县政府办牵头,成员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起草各种文件、材料及会务,完成文件、材料审查和送交领导审定工作;提供全县灾情信息和参与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负责相关文件收发与保管;负责防汛抗旱相关部门调度;负责县防指工作人员生活保障。
2.3.2会商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预报预警,研判水情旱情及可能发生的灾情,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工程调度,指导组织开展查险、处险和人员转移、救助工作。
2.3.3救灾复产组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成员由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粮食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开展查灾核灾救灾,恢复群众基本生活,恢复生产秩序,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强化资金保障,提升抗险救灾能力。
2.3.4市场保障组
县发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牵头,成员由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做好预警研判;选定组织保供企业建立物资储备,做好产销对接,畅通物流渠道,备足生产资料,提高保障能力;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商品安全。
2.3.5医疗卫生防疫组
县卫健委负责。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灾区洪涝干旱灾害相关疾病防控,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安全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2.3.6秩序维护组
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城管执法局、武警太和中队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社会面及重点部位巡逻防控,维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治安秩序,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3.7宣传动员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出版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各乡镇各部门全力防汛抗旱救灾报道,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社会动员和典型宣传。
2.3.8监督检查组
县纪委监委牵头,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中心、县人社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督查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责任、措施落实情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群众生活生产情况,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干部工作作风情况,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乡镇(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人员。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时上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落实省、市、县防指下达的防汛抗旱工作要求。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
发生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或委托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1 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水利部门成立防汛抢险技术专家组、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农业技术专家组,承担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
(1)健全县、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2)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保户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城市等重点地区和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对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2)县、乡镇(开发区)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5)发改、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经信、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各管理单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监督指导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城管、应急、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储备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4)县、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5)各级防指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6)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7)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县级负责县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乡级防指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防汛责任人、抢险队员、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乡镇(开发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需转移对象转移避险实战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县、乡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道洪水)监测预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渍涝、土壤墒情及旱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道洪水)信息预警发布,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旱情信息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2)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县防指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7)县、乡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8)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县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关注水情变化,视情调度河流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等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城市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出版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
(7)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全县国、省、县、乡道路下穿式立交等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
(8)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县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关注水情变化,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在防洪重点部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流堤防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乡镇(开发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做好市政设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及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下穿式立交、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县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县水利局做好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4)县住建局指导做好县城供水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应急响应:
(1)黑茨河或颍河干流发生达到设防水位的洪水(黑茨河原墙闸水位31.80m、颍河耿楼闸水位34.50m);
(2)颍河或黑茨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洪涝灾害;
(4)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全县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决定。
5.1.2 四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县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及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相关乡镇级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乡镇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黑茨河或颍河干流发生达到警戒水位的洪水(黑茨河原墙闸水位32.80m、颍河耿楼闸水位35.50m);
(2)颍河或黑茨河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4)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
(6)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2 三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办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县人武部、武警太和中队做好民兵、武警调派准备,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级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8)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上堤巡查,必要时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上堤查险。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黑茨河干流原墙闸达到33.10m的洪水或颍河干流耿楼闸达到36.20m的洪水;
(2)颍河或黑茨河主要支流发生决口;
(3)颍河或黑茨河主要支流涵闸发生垮塌;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
(5)正在发生大范围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7)全县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决定。
5.3.2 二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部进入紧急防汛期。
(4)县防指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武部、武警太和中队做好民兵、武警调派工作,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镇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三、周五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9)在已有一、二线民工上堤的基础上,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上堤巡查,开展24小时不间断拉网式巡堤查险。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黑茨河或颍河干流发生接近或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黑茨河原墙闸水位33.50m、颍河耿楼闸水位37.16m);
(2)颍河或黑茨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将要出现决口及以上险情;
(3)颍河或黑茨河大、中、小型穿堤建筑物发生垮塌;
(4)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
(5)正在发生大范围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6)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
5.4.2 一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委托,可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坐镇调度指挥;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县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县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武部、武警太和中队做好民兵、武警调派工作,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9)暴雨红色预警区域内或紧急防汛期时各用人单位及学校经综合研判,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流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水利局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燃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县城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管、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管、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住建、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水电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水利局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1)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行业部门统一负责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颍河、黑茨河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时,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水利局。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水利局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县防办。
5.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指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
当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且预报仍将持续下降、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降低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研究决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2)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运营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县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应急、水利、城管等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县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8.1.3防御洪水方案: 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4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5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6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7降雨
透墒雨:日雨量大于等于10毫米,过程降雨量大于等于15毫米。
无有效降雨: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小于3毫米的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小雨5毫米的降水。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各乡镇、村(社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太和县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防御台风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应对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淮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工作预案》、《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阳市防御台风工作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3)。
(二)主要内容
防台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驻地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台风防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安徽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阜阳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对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台风防汛责任;
(3)指导监督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等。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台风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防台风设施建设、损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防台风物资储备、调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粮库防台风保安工作;负责保障台风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加强防台风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通信网络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灾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台风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台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台风影响范围民政福利设施及财物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台风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县级防台风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监管,保障用油、汽等物资的供应。
县人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防台风期间职责履行情况,并按规定实施奖惩;负责受灾群众的劳动保障。
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负责本系统所属的防台风、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加强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实施监督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防台风指导工作,重点是地下空间的防汛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工地的防台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台风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督促营运车辆、船舶航行服从防台风安全要求,督促渡口和码头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台风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指导灾后房屋重建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审批;统计核定林业台风灾情。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做好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加强商场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本行业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台风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转移安置受台风威胁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县城市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前后高空广告牌等物品加固或拆除工作,加强城区下穿路涵等易积水区域警示设施的标示,及时发布易涝积水区域信息,承担城区防汛排涝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防汛监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台风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灾情和各地防台风动态。
县人武部:负责担负防台风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物资,做好防台风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供销社:负责防台风期间供销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本系统内企业防台风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台风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台风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台风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台风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管建项目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汛期基坑、低洼地等高风险部位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
经开区:负责所辖区域防台风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台风抢险、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台风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武警太和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担负防台风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物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台风的电力供应;落实抗灾用电指标。
电信、移动、联通太和分公司:负责防台风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设在县应急局。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台风动态、雨情、水情、灾情及有关乡镇、部门防御台风工作情况;
(2)负责召集气象、城管、住建等部门会商台风动态和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御台风工作意见;
(3)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市、县防指部署的各项防御台风工作措施,指导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制订防御台风工作预案。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
(4)预案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台风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县防指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文旅、应急、城管、供电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区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
县防指负责领导全县防台风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住建、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等部门要加强高空建筑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水路、航运巡查;水利部门要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文旅部门要加强各旅游景点景区等的巡查工作;应急部门要做好危化品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高空易坠物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通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1)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动态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做好台风路径、风、雨等实时报告和趋势预报;
(2)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工情等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
(3)城管部门及时发布城市内涝、下穿桥涵、低洼易积水区域和风险点信息。
(4)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指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相关区域的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等工作。
县防办负责全县防台风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县防指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县防办报告防台风防汛信息。
发生较重及以上台风灾害,事发地的防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防指和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越级上报。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等级。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三、二、一共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四级(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级(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级(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一级(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道洪水)信息预警发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向公众及时播发台风预警和防台救灾信息。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四、三、二、一共四级。
达到四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达到三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达到二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达到一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研究决定。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台风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台风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媒体发布台风防御情况公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救灾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台风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县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台风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都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台风工作督查;在县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台风通报》。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救灾抢险;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台风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启动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政委、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政委、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可每天在县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台风通报》,宣传报道台风情况及救灾抢险行动情况。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台风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协调现役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抢险;按权限调度防台风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救灾抢险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资金、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测及油电气等保障工作。
(4)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现役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防台风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当台风影响基本结束,由县防办提出降低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研究决定。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应根据防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抗旱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通信部门应保障防台风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台风通信保障工作。县、乡防指应编制防台风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台风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在防台风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防台风抢险救援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台风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台风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防台风期间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县发改委、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豆制品等“菜篮子”商品的供应,组织防台风应急物资及受灾地区物资供应。
县人民政府应将防台风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县级财政下拨的防台风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台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形式,积极开展台风灾害预防、自救与互救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台风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应急部门要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转移群众,做好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安全房屋居住、有干净水喝、有医疗保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要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防疫队到灾区,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有关部门应及时统计灾情、认真核实数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及时补充防台风消耗物资,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水利部门要检查水毁水利工程,制订修复计划,对可抢修的小型水利工程应立即发动群众组织力量抢修;防汛指挥部组织洪水调查,及时总结雨情、水情、汛情、灾情。
供电、通讯、交通、住建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修复受损环的电力、供水、供气、通讯、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工作,认真组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在防台风结束后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县防指。
县防办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
因台风引发的暴雨洪水造成洪涝灾害达到《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条件时,按《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由台风所引发的其他次生灾害,按其他规定或其他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县防办对每次发生的台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适时修订预案,报市防办备案。
各乡镇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县防办备案。
对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太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
2.《太和县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
太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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