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解读。
一、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房屋征收”
国务院第590号令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定制的条例。那么什么叫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为了公正利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什么情形政府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众利益的需要。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评估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享有哪些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具有补偿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我们界首市人民政府,为了满足广大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近几年又增加了“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按照征收时的《方案》规定和“界首市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享受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征收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 《房屋征收方案》规定的其他补偿或优惠。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达不成怎么办?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的补偿绝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违法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从而终结了一直以来补与不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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