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16号
太和县成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法定代表人:温**
地址:太和县苗老集镇谷堆村委会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一)2023年3月25日,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日均值数据为163.71㎎/m³,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³)0.09倍,涉嫌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二)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2022年8月份更换在线设备安装至今,仍未完成验收。超过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30日验收期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太和县成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温**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超标核查表1份、脱硫塔设备维修说明2份、二氧化硫数据异常说明1份、在线设备验收未完成情况说明1份。
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你单位违法行为二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6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持续时间较短、超标倍数较低,并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改正,及时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一,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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