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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309-0022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老年  中年  青少年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通告  公告  决定  
标题: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13号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03 发布日期: 2023-08-03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7:07 浏览次数:458 字体:[ ]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太)罚〔2023〕13号

 

太和县浩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

地址:太和县李兴镇***

法定代表人:张**

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4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2023年4月23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079647145)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59.1mg/m³、75.7mg/m³、60.0mg/m³,其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超标1.52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1月8日因颗粒物超标排放受到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立案处罚;2023年4月3日因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执行排污许可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受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照片提取单2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太和县浩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20079647145)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测原始记录1份、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1〕21号)复印件1份、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太)罚〔2023〕6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我局于20237月17向你单位送达《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有以下证据为凭: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太)罚告〔2023〕13号和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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