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接受捐赠物资(以下简称受赠物资)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相关部门捐赠的、且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或校内相关部门捐赠的各类物资都属于学校资产,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物资的产权归属。
第二章受赠物资接受与入账管理
第四条以学校为受赠主体的受赠物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受,资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以校内相关部门为受赠主体的受赠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受,并填写《太和中学接受捐赠物资登记表》,报行政仓库入库。
第五条受赠物资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接受捐赠物资的校内相关部门应向捐赠者索取赠品的发票或其复印件,作为入账定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作为入账依据。
第七条受赠进口仪器设备时,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捐赠方按海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报关手续和免税手续。
第三章受赠物资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受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调配使用。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时,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服务保障部提出调配使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学校对受赠物资按照“归口部门统管、分级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保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根据受赠物资的不同形式和功能,分别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对于在独立楼栋使用的捐赠物资由该楼栋的使用者负责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捐赠物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对于不适宜公开展示的易碎品等捐赠物资由学校档案馆负责收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将根据受赠物资的具体情况,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占用受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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