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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4356/202308-0003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太和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审计  
标题: 【起草说明】关于《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的起草说明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起草说明】关于《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8-28 09:45 浏览次数:169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明确提出了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加强审计监督。2019年《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要求系统梳理投资审计相关地方法规和制度,检查是否还存在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切实推动修订完善。以前我县的投资审计代替项目业主的管理角色,跟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对接结算,表现为“以审代结”,形成审计既是“运动员”又是“管理员”的局面,违背了审计的独立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关于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重新定位新时代公共投资审计的新使命,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深化“三个转变”为规范公共投资行为,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皖审投202170)、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阜政秘〔2020177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太和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审计局牵头起草了《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试行)》,根据阜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修改建议起草了《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28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试行)》(太政秘〔2022〕32 号),2022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对办法提出审查意见,2023年2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后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太和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共分为总则部门职责、竣工结算审核程序、审计监督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一)总则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并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单项合同的价款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

(二)部门职责。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重点中心等部门在审计审核和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竣工结算审核程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价款结算审核,并且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审核程序,造价咨询机构应将报告意见稿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

(四)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情况表报送至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报送情况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县审计机关发现工程预算控制、招投标、设备及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在结算价、工程建设方面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四、修改部分

(一)文件第十条第六项中"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审的,建设单位有权按照现有资料安排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修改为"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审的,建设单位有权按照现有资料进行审查,然后出具价款结算审计报告,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二)删除了文件第十七条中“对竣工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的规定”。

(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条文中“应退回款项”之后,加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要任务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监督办法要求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六稳”要求,聚焦稳投资、补短板、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公共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情况,积极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

二是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监督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是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办法规定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与公共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增强我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

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审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规范投资审计系列文件,切实加强对我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构建协同共管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