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执行的地区
一
2060
21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二
1930
20
淮北市区,宿州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
三
1870
19
亳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四
1780
18
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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