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环行审〔2023〕52号 签发人:高铜涛
关于《太和县联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
太和县联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太和县联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12-341222-04-01-675972)收悉。根据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授权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通知》(阜环函〔2019〕534号)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太和县大新镇李阁村杨高路路南,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该项目占地面积3891.2平方米(约合5.8亩),总建筑面积3439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2022平方米,办公楼324平方米,仓库903平方米、辅助用房190平方米,购置相关生产线设备,质量检测仪器等。配套提升消防、环境保护、供配电、给排水等公用辅助工程。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水收集处理。厂区要实行雨污分流。该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定期清掏资源化综合利用。
2、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开炼、成型、烘烤有机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相应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或最终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并做好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须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厂区防渗。
5、根据《报告表》,该项目须设置5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7、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所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和停用,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四、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以上审批意见仅限于本《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9月21日
抄送: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太和县大新镇人民政府,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徽碧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