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兑现特别扶助金。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 子女伤残:480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6月30日前发放 | 0558-8632255 | 县级财政将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提高到4800元/人/年 打卡简称计生特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