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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4380/202310-00034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二郎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2023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奖补标准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0-04 发布日期: 2023-10-04
2023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奖补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4 10:56 浏览次数:159 字体:[ ]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扶贫车间规范化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原扶贫车间规范化分类管理工作,发挥原扶贫车间带贫减贫和促进村集体资产增收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就业扶贫车间分类

(一)就业扶贫车间:原扶贫车间中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30%或吸纳贫困人口数不少于10人的,经县人社、扶贫部门核查后,可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统一悬挂“就业扶贫车间”标识牌,粘贴二维码。入驻企业为季节性强、非劳动密集型、机械性生产、人员流动较大的原扶贫车间,原则上不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

(二)村集体收益项目:就业扶贫车间之外的原扶贫车间,统一作为村集体收益项目,清理原有“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等相关标识,悬挂入驻企业标牌,发挥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作用。

二、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就业扶贫车间及村集体收益项目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人社、扶贫部门负责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监管及业务指导工作。

三、补贴政策

(一)就业扶贫车间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就业扶贫车间补助;车间内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年工资收入高于3600元(含)低于6000元(不含)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年工资收入高于6000元(含)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的60%给予岗位补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二)村集体收益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居家)就业扶贫基地,享受(居家)就业扶贫基地相关补贴。具体有以下两种补贴标准:

1.对在村集体收益项目就业(岗位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并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贫基地一次性奖励(分两次,满6个月给予600元,满24个月再给予400元)。

2.对在季节性生产、订单式生产或非全日制用工的村集体收益项目就业,并签订相关劳务协议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年工资收入高于3600元(含)低于6000元(不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的50%给予岗位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开发区要主动担起就业扶贫车间和村集体收益项目运营管理第一责任,确保辖区内就业扶贫车间和村集体收益项目正常运营,发挥效益。镇村两级要确定专职人员配合人社、扶贫等部门对就业扶贫车间和村集体收益项目进行监管,对出现企业停产、闲置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二)各乡镇、开发区要督促就业扶贫车间入驻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按时缴纳租金,稳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保持良好运营状态,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就业扶贫车间台账(入驻协议、租金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系统内进行更新;对村集体收益项目入驻企业要督促其规范化签订村集体收益项目厂房租用协议(协议双方应为行政村和企业),并按时交纳租金,确保正常运营。

(三)县人社、扶贫等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就业扶贫车间进行定期暗访督导,对发现问题将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反馈至相关乡镇,跟踪督促整改。对出现未运营或暂时停产的就业扶贫车间,要指导其做好停产公告发布工作;对核查中发现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长期关门闲置或吸纳贫困人口比例和数量达不到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经确认后,取消其“就业扶贫车间”称号,并进行摘牌处理。

(四)村集体收益项目符合就业扶贫车间标准的,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向县人社、扶贫部门提交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申请,经核查合格的,由县人社、扶贫部门共同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享受就业扶贫车间相关政策。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