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减轻企业负担,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2、对于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事项,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主动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备。
3、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收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信息进行共享,推送至相关部门,同时报送至县政府,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上市大型企业应当通过恰当方式公开披露逾期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6、县社会信用监管部门将拖欠事项列入信用监管范围。
7、县财政局督促所监管企业将及时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强化监督问责。
8、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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