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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6379021/202310-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太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标题: 太和县金榜之星文体图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日期: 2023-10-13
太和县金榜之星文体图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0 浏览次数:206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太)文综罚字〔2023〕F-000019号

当事人:太和县金榜之星文体图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341222MA2RAMDB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凡莉

住所(住址等):太和县城关镇105国道西侧百信新城门面房13-16号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经调查:

2023年8月11日10时30分,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高伟(12060221019)、高峰(12060221006)、章晨辉(12060221003)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太和县城关镇105国道西侧百信新城门面房13-16铺的太和县金榜之星文体图书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楼梯口发现用于销售的《数学》(八年级上册)和《英语》(八年级上册)等共110本出版物为中小学教科书,现场负责人凡莉无法提供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质。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填写了《抽样取证凭证》,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图书店现场负责人凡莉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8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年9月5日,办案人员向凡莉下达了(太)文综调通字〔2023〕F-000019-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9月6日16时00分,何坤授太和县金榜之星文体图书店的法定代表人凡莉委托到太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何坤承认其书店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售卖教科书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1、编号为(太)文综检字〔2023〕C-00009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抽样取证凭证》1份;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4、现场取证照片4张; 5、凡莉和何坤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对何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9、凡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处罚理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楼梯口发现用于销售的《数学》(八年级上册)和《英语》(八年级上册)等共110本出版物为中小学教科书还未进行售卖,无违法所得。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太和县文旅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太和县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涉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违法行为,序号5中的处罚标准,经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拟给予当事人没收中小学教科书110本并处罚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号为(太)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中小学教科书110本并处罚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太和县非税收收入管理局(工行太和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