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文综罚字〔2023〕F-000021号
当事人: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341222MA2MWM05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坚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长征路悦时尚购物广场五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9月1日15时30分,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高伟(12060221019)、章晨辉(120602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太和县长征路悦时尚购物广场五层的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影院巨幕厅正在放映《学爸》电影,两点四十分开场。执法人员查看前台售票系统,该售票系统未对巨幕厅两点四十分开场的《学爸》电影排片。经询问影院经理薛杰,该场电影为太和县城关镇金贝佳幼儿园为迎接学生开学与影院协商放的包场电影,包场费用为3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拍照、录像取证。
2023年9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赴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证,取得该影院于2023年9月1日上报至国家电影专资办的排片数据,该排片数据显示,该影院未上报当天巨幕厅2时40分的《学爸》电影,及该影院经理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截图两张,聊天交易记录截图显示该影院经理与他人微信交易3000元人民币。2023年9月8日16时,办案人员向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11日9时,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坚委托该影院经理薛杰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薛杰认可了2023年9月1日下午2时40分在该影院巨幕厅被太和县城关镇金贝佳幼儿园包场看电影,同时未在该影院售票系统排片,未出票,未上报国家电影专资办的行为,并在相关证据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后经询问相关证人,确认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3000元人民币。
经调查,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避开票务系统私自组织单位集体包场观影,未向国家电影专资办上报电影排片及销售收入的行为,属于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1.(太)文综检字〔2023〕C-000099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对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薛杰调查询问笔录两份。3.对太和县金贝佳幼儿园老师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两份。4.对证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证人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6张。7.现场拍摄的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台电脑排片数据两张。8.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录像一份。9.执法人员调取的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薛杰的聊天交易记录两张。10.执法人员调取的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上报至国家电影专资办的排片数据一张。11.证明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体资质的《营业执照》和《电影放映许可证》各一张。12.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刘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3.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薛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证明相关证人身份资格户籍资料各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023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拟对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元。
2023年9月26日,办案人员向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编号为(太)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10月9日,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权,并签订《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承诺》。2023年10月10日,该案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并提交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023年10月13日,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元。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责令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太和县龙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太和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工行太和支行131104502920006689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和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