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期届满未申请
延续经营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核查出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被许可人的许可决定依法予以注销。
请太和县亿丰运输有限公司(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依法注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运输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注销交通行政
许可决定事项
备注
1
太和县亿丰运输有限公司
皖交运管许可阜字3412222408377号
普通货运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