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太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设置门头招牌
违法事实
张峰于2023年10月15日在位于太和县环城南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北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招牌,违反了《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5
处罚机关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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