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永才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太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违法事实
郭永才于2023年10月17日8时15分在位于太和县团结西路南侧未经批准摆摊设点,违反了《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5
处罚机关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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