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奎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太城管(环保)罚决字〔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违法事实
张奎于2023年10月18日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皖K1318Y自泰和院子小区装载建筑垃圾运至大新镇广缙村王寨的过程中,使用了未安装顶灯、放大字样及密闭装置的车辆进行运输,属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8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3
处罚机关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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