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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1081961/202311-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标题: 太和县城管局关于对张奎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06
太和县城管局关于对张奎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06 16:45 浏览次数:36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奎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太城管(环保)罚决字〔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违法事实

张奎于2023年10月18日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皖K1318Y自泰和院子小区装载建筑垃圾运至大新镇广缙村王寨的过程中,使用了未安装顶灯、放大字样及密闭装置的车辆进行运输,属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8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3

处罚机关

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