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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标题: 太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成军解读《太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6-09
太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成军解读《太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9 16:05 浏览次数:19910 字体:[ ]

2021年6月8日,太和县正式出台《太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成军就此《办法》进行解读:

Q1:《太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A:随着我县房地产市场逐步发展,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办法》。

Q2:《办法》中所指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含义是什么,请详细说明?

A: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首次登记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Q3:《办法》遵循什么样的监管原则?

A: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并设立监管银行密切配合,监管账户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Q4:“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A:主要由两部分组成: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注释: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楼栋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土地出让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Q5:预售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监管资金?

A:预售人可根据监管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具体作如下要求:

(一)监管账户留存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以后,方可申请拨付监管资金。预售人可根据监管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二)主体结构完成规划建设地上总层数1/3,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主体结构完成规划建设地上总层数2/3,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5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三)主体结构封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3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四)外立面完工、门窗安装完毕,重点监管资金留存20%以外的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五)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点监管资金留存5%以外的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完成综合查验并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后,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Q6:预售人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A:《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之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建设施工进度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

(二)主体结构完成节点:核实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字(章)的主体结构部分工程验收记录

(三)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核实市城乡建设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完成综合查验并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的:核实《太和县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表》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盖章的首次登记证明材料

(五)申请拨付土地出让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费用缴付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Q7:针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义务的各方责任,《办法》中明确了哪些惩罚措施?

A:针对预售人: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账户内款项、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Q8:《办法》希望取得什么成效?

A:本办法的试行期限为两年,希望能够达到保障项目资金运转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从源头上防止烂尾楼的出现、保障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Q9:政策咨询?

A: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房证科 段晓娟,联系方式:0558-862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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