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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3986/202107-0076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太政办  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乡镇污水处理厂指挥部 政策咨询电话: 0558-2936386
标题: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号: ​太政办〔2021〕12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7-20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16:35 浏览次数:20280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太和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0


太和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和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和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接纳、输送乡镇生活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

第二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条  中标运营单位负责中标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在污水处理设施正式使用前,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设施验收与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公开,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污染事故发生。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厂运行管理需要。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安徽省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规范处置;恶臭气体和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第九条  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实行污水处理运行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 帐,真实客观记录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每月检测污水处理绩效指标(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编制设施运行报告并报送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连续运营,不得擅自停运。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重要设备、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营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和报备,申请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停运期间应急措施等。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在潜在落空、落水等处设置警示标识。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浴、洗车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鼓励运营单位与排水户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可就近依托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运营单位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排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企业排水户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除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移交属地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约状况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性检测。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排放口设置、预处理设施以及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户向乡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绩效考核,每月核实核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太和县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绩效考核,向县财政局提供考核结果,为政府付费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成本调研、健全乡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乡镇污水处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倾倒污泥的;

2)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运行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停运,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运管单位,依法追究运营单位责任;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者设备损坏、无法运营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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