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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和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  
标题: 关于印发《太和县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信息来源: 太和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布日期: 2022-05-24
关于印发《太和县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08:52 浏览次数:5733 字体:[ ]

关于印发《太和县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肖口镇文化和社会事业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太和县中医院

现将《太和县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和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3日

 

 

 



太和县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本困供养对象集中照料困难等问题,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厅、省残联《关于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5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太和县户籍且在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对象

第三条 困供养对象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申请集中医养照料

第四条 承担集中医养照料护理的机构须经消防认证、备案,具备一定照料护理力量,具备医疗康复资质的养老机构,由民政局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第二章  评估认定

第五条 实施集中医养照料护理须经评估认定。评估机构由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资质条件委托。由评估机构对入住资格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医养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证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认证)

(一)身份特征评估。依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确定申请人年龄、户籍地(常住地)等基本情况。

(二)健康状况评估申请人应无不适宜入住养老机构的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应需住院治疗的急性疾病。

(三)对象类别评估。依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确定其保障对象类别。认定内容主要包括:

    家庭经济状况。依据县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确定。

    家庭成员状况(含子女及其法定赡养人情况)。

(四)自理能力评估。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级别,其中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确认为生活不能自理,符合集中医养护理条件。

第三章  集中医养护理照料程序

第七条 申请。自愿集中医养护理照料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相关证件等材料。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审核。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初审合格后,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

第九条 评估。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认证,评估认证应安排两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条 公示。评估机构对申请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后,将评估结果报告给县民政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对象对审核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四章  入住和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愿进全进”的原则,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政府供养特困对象中失能失智人员及时入住,予以集中医养照料。

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集中医养照料护理服务机构在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政府供养特困对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时间到医养护理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医养护理服务机构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安排申请人入住,将申请人入住资料存档,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住资格:

(一)无特殊事由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对放弃入住资格的申请对象,医养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第十六条 集中医养照料护理服务对象免予交费,所需供养经费县民政部门按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护理服务标准(重度失能每人每月3000元、中度失能每人每月2500元全额拨付集中医养照料护理机构。

第十七条 实施集中医养照料的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其政府提供的其他保障待遇自入住医养护理机构之日起予以取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失能失智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医养照料护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养照料护理机构每月要如实、及时向县民政局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及入住对象因病住院情况。县民政医养照料护理机构服务标准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检查。照料护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医养照料护理机构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情况下,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床位资源,接受其他老年人申请入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医养照料护理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管理权限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违法乱纪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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